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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122號原 告 曾柔蓁被 告 成才寶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7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