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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124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被 告 老總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院平一一二司執夏字第一四六五○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起至執行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參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將許明昌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可處分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但如扣押三分之一後之可處分薪資餘額不足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僅就超過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