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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被 告 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暄陽環保實業股法定代理人 黃宇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更名及變更法定代理人,致未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