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68號原 告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被 告 曹蔓柔訴訟代理人 林慶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任職原告,擔任美編、企劃人員,負責商品上架之美編與企劃,職務內容包含確認文案內容之合法性,任職期間為原告編輯並刊登「JNL自然奇蹟膠原蛋白修護凝露80ML淡化」、「JNL自然奇蹟G-Care酵素私密專用手工皂保養清潔」於官方購物網站時,疏未克盡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且未經原告許可及確認,貿然登載「…淡化、妊娠紋、肥胖紋、疤痕、痘疤、曬傷、雷射打斑、並且活化細胞…」、「…頭皮癢、身體癢、女性私密癢、外陰癢、頭皮屑、毛囊炎、青春痘、化妝品傷害、異味性皮膚炎、富貴手、灰指甲、針對特別癢的部分、可停留三分鐘讓酵素殺死壞菌、過敏、私密處、取代類固醇、痘痘肌、使約七天便能感覺皮膚狀況明顯改善…」等產品說明文字,宣稱前開商品具有醫療效能,且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嗣經臺中市政府查悉後,於111年9月1日及同年10月30日以原告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有虛偽或誇大化粧品效能為由,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鍰,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履行之意思表示,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擔任美編人員,職務內容包含依照主管要求執行商品上架業務,然不包含確認商品標示文字內容之合法與適法性,另商品上架前均經主管監督與核可,則原告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行為,並非實在。此外,原告遭裁處之時間在被告離職之後,且係因療效標示不實遭裁處,非因抓圖,加以被告使用之圖片均自行生成製作而成,亦無盜用他人圖片,則原告主張所受損害與被告不具有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1月2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任職原告,

擔任美編企劃人員,負責商品美編及企劃,月薪28,000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依此,主張債務人債務不履行之債權人,自應就債之關係存在、受有損害、及因果關係存在乙節先為舉證之責。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商品標示不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兩造債之關係存在先為舉證之責。然查,兩造間有保密及營業秘密以及智慧財產權之約定,惟並未有被告負責之美編工作尚包含商品合法性之確認乙節,有兩造勞動契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05至108頁);另原告固舉LINE對話為憑,主張被告就商品標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語,然兩造於LINE中,係就上架商品如何標示,互為發想、提供意見討論,並未有職務內容之約定,亦有LINE對話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21至129頁);至被告固於LINE中陳稱:商品內容由蝦皮複製而來等語,惟原告曾傳送「你知道嗎?蝦皮大學提供最完整的電商經營教學內容,這個優質內容推薦給你」連結予被告,有LINE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4頁),是觀之兩造聯繫內容,被告參考蝦皮網站商品標示,亦難認有何未妥;加以關於商品標示合法性之確認,涉及專業領域之判斷,若勞雇雙方未另有約定,逕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相繩,實有不當加重勞工負擔之舉,準此,既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職務內容包含商品標示合法性之確認,則原告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即難認有據,並非可採。

四、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就商品標示合法性有債之關係存在,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