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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89號上 訴 人 李國祥被 上訴 人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品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