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94號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被 告 林平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成立訴訟外和解,請求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