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9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元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林惠雅黃莉珺被 告 李安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4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6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3日具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7元及利息,並經本院言詞辯論時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57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增加而已,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9月22日簽訂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勞動契約書,由被告於109年9月22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僱用被告擔任臨僱管理員,每月工資38,657元,被告自110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6日因病假超過規定、曠職等事由,溢領如附表所示薪資共69,874元,扣除原告另案起訴請求關於被告自110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1日溢領之薪資22,862元及已自被告薪資扣抵之款項13,505元,被告尚因此受有不當得利共33,507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7元(計算式:00000-00000=33507)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任職期間擔任值日生者,中午及午休均不得休息,此部分依法應列入工時計算,另被告任職期間因工外出、大雨無法出勤、請生理假時數,均不應計入請假或曠職時數,又原告並未給付薪資與出勤記錄計算式,其中加班與補休時數得互為折抵,然原告並未提出出勤紀錄及薪資統計表以為核實,再者,原告自109年11月後未給付被告延長工時加班費,原告自應提出給付金額明細、出勤記錄表、值日生輪值表、加班補休請示單、事假請示單、生理假請示單、個人加班統計查詢表、員工面談紀錄表、補休時數計算表、加班明細方式計算表、匯款明細資料、輪值固守電話統計表供被告核實計算;至原告扣款13,505元部分項目未明,且原告亦未返還被告墊支之費用,則原告請求並非有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前段、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僱用員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二、事假:僱用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請事假七日內工資照給,超過七日不給工資……任職未滿一年者,其不扣薪事假日數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四、普通傷病假:僱用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須付繳醫療證明。(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⒈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或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五、生理假:女性僱用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生理假薪資之計算,減半發給……。」、「僱用員工因故必須請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如遇疾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逾一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42條、第43條規定亦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110年4月22日至同年0月出勤記錄及請領薪資,有台
北市政府衛生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10年1至9月個人出勤統計查詢表、薪資單附卷可參(北院卷第26至64頁、第189至199頁),此外,原告每月薪資為38,657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換算每小時工資為161元(計算式:38657÷30÷8=161),準此,揆諸上開規定,1.事假部分:請事假超過7日以上不予給薪,被告於1月1日至9月26日請事假天數合計為14日,其中被告於1月1日至4月22日請事假2小時,則原告就4月22日至9月26日期間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9,016元(計算式:7×8×161=9016),要屬可採。2.病假部分:病假超過30日以上不給薪,被告自1月1日至4月21日業已請病假超過30日,另自4月22日至9月26日止請病假共25日3小時,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32,683元(計算式:<8×25+3>×161=32683),應屬可取。3.生理假部分:請生理假計半薪,被告自4月22日至9月26日止,請生理假3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1,932元(計算式:<3×8>×<161÷2>=1932),即屬可採,逾此部分,尚非有據。4.曠職部分:曠職不計薪資,而被告自4月22日至9月26日止曠職共2日4小時,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付薪資3,220元(計算式:<2×8+4>×161=3220)要屬可取。再者,原告於110年9月薪資中扣除代扣請事病假應繳薪資13,505元,有薪資單附卷可考(本院卷第65頁),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溢領薪資共33,346元(計算式:9016+32683+1932+0000-00000),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核屬可採,逾此部分,則非有理。
㈢被告固抗辯:原告未提出金額計算方式及出勤記錄致原告未
能核算等語。然「臺端任職期間差勤記錄、薪資明細(含加班費及109年年終獎金)及應扣還薪資之計算方式等資料各一份,請查照」有被告111年1月5日北市衛長字第1103078384號函及檢附之台北市政府為生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10年1至9月個人出勤統計查詢表附卷可參(北院卷第26至64頁),其中出勤統計查詢表包含日期、出勤時間、出勤狀況等欄位,其中「出勤狀況」欄有標明包含:遲到、早退、曠職、正常、刷卡不一致等內容,另「差假狀況、刷卡記錄」欄,則標示包含:上下午刷卡時間、病假、生理假、事假、差假、加班補休、公出、加班等假別情形,有前開個人出勤統計查詢表附卷可考,則被告抗辯:原告並未提出出勤記錄,即與事實相違,並非可採;此外,被告薪資單包含「應發項目」欄,其下則有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欄位,亦有「應扣項目」欄位,其下另包含所得稅、健保費、公勞軍保費、退撫離職儲蓄金、勞工退休金、代扣項目等欄位,有被告提出之薪資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則原告對被告所為扣款項目及金額亦屬明確,被告自無不能核算工資、工時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仍非可取。
㈣至被告請求原告提出之各該文書,並未有何法定規定為憑,
而被告就原告所列扣款項目及金額有何不當,則未另舉證以為其佐,從而,被告抗辯:原告就工時、假別之認定及計算不當,即非有據,難認可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並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11 年11月1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北院卷第207頁),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即屬可取。
五、綜上,原告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3,346元,及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伶純附表
自1月1日 至4月21日止 自4月22日 至9月26日止 事假 日時數 2小時 日時數 13日6小時 返還金額 0元 返還金額 9,016元 病假 日時數 32日5小時 日時數 25日3小時 返還金額 22,701元 返還金額 32,683元 生理假 日時數 2小時 日時數 3日 返還金額 161元 返還金額 2,093元 曠職 日時數 0 日時數 2日4小時 返還金額 0元 返還金額 3,220元 合計 日時數 33日1小時 日時數 44日5小時 返還金額 22,862元 返還金額 47,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