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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元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李安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資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