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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華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26,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原告僅繳納2,320元,尚欠2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