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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3號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