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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52號聲 請 人 鄔慶麟相 對 人 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法定代理人 楊玉藻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所載明之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均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資料所載相歧。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過?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