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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83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元被 告 李安妮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3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被告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資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