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25號原 告 劉生財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1,453元(均為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計算式:38,917元×2/3=25,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2元(計算式:38,917元-25,945元=1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