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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被 告 私立長照好幫手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陳智菁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被告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