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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原 告 陳延宗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陳建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