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梁鈺府律師李明海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洪敏修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5號事件(下稱另案)所審理損害賠償事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陳航代法 官 陳宥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