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慶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安華間請求確認服務年限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確認服務年限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