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72號原 告 劉佳茹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14
廖映彤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袁珮婷 彰化縣○○鄉○○路○○巷00號陳憶菁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米逸群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張恩語 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之2王偉倉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3林康銘 臺中市○○區○○○○街000○0號7樓吳慈慧 臺中市○○區○○街000號張靖娟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陳韻如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王薰蓮 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4陳冠霖 臺中市○○區○○○○街00號林柚穎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2張韻玄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張采緹杜冠勳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林宛妮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
董倢君 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3洪淑芬 高雄市○○區○○街000號10樓之2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英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原告之「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庚○○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庚○○負擔10%,其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附表所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原告未○○、午○○、辛○○、卯○○、甲○○、癸○○、酉○○、己○○、乙○○、子○○、辰○○、戌○○、寅○○、戊○○、丑○○、壬○○、丙○○、丁○○、巳○○、申○○(下稱原告20人,未包含庚○○)各於附表「任職期間」欄位所示之期間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被告如附表「職稱」欄位所示之職位,原告20人離職前平均月薪各如附表「平均工資」欄位所示,原告壬○○係自行離職,另原告庚○○係擔任副總經理,採責任制,並無上下班打卡,亦未投保勞健保。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2無預警停業,並積欠原告等人112年6、7月薪資如附表「積欠工資」欄位所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12年8月10日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23612821號函文備查被告於112年7月12日至113年7月11日暫停營業。被告自應依法給付原告等人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之工資如附表「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欄位所示。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原告等人爰依兩造間之勞動關係、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其請求細項及總額則如附表2「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原告請求之金額」欄位所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新臺幣(下同)1,800,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20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20人之薪資單、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19頁至28頁、第97頁至174頁),及本院職權調閱之112年8月10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23612821號函文、臺中市政府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57頁至65頁)、勞保、健保、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證物袋)。被告申請自112年7月12日至113年7月11日暫停營業,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8月10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23612821號函文資料可佐。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情為真。
足證被告於112年7月12日歇業事實,應堪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均已於112年7月21日終止。
二、原告20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欄位所載金額,為有理由:
㈠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6條明文規定。再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發給,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所謂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亦有明定。末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固為勞基法第17條所明定。又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未依法給付原告20人之112年6、7月工資及特休未
休之工資,以原告20人如附表所示「平均工資」及「任職期間」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20人如附表「積欠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欄位所示之金額;被告與原告20人間之勞動契約,既經被告申請自112年7月12日至113年7月11日暫停營業而終止,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所定之情形,又被告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並未提前預告原告20人,原告20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欄位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故原告20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即112年11月13日公示送達,於112年12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是以原告20人請求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庚○○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設有規定。查,本件原告庚○○主張係被告副總經理,與兩造間為僱傭關係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110、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庚○○之扣繳單位或投保單位並非被告,另其之勞健保投保雇主亦非被告,且原告庚○○係擔任被告之副總經理,採責任制,上下班無需打卡,其與被告間是否具經濟、人格之從屬性,而有勞動契約關係,即有疑義,原告庚○○復未提出其他資料供審認,尚難為原告庚○○有利認定,故原告庚○○請求被告給付177,04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第1項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故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經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姓名 職稱 平均工資 任職期間 積欠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 1 未○○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5月22日至7月21日 59,500 0 2,917 0 62,417 62,417 2 午○○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4月17日至7月21日 59,500 0 4,619 0 64,119 64,119 3 辛○○ 影片企劃 30,000 112年5月2日至7月21日 51,000 0 3,334 0 54,334 54,334 4 卯○○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4月6日至7月21日 59,500 0 5,153 0 64,653 64,653 5 甲○○ 平面設計 45,000 112年2月20日至7月21日 76,600 0 8,797 0 85,397 85,397 6 癸○○ 董事長 助理 35,517 104年10月13日至112年7月21日 63,000 15,500 139,301 26,667 244,468 244,468 7 酉○○ 設備 技術員 35,000 110年6月1日至112年8月7日 78,943 11,667 37,480 11,667 139,757 139,757 8 己○○ 行銷企劃 45,000 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21日 76,500 3,000 21,875 0 101,375 101,375 9 乙○○ 視覺設計 45,000 111年6月21日至112年7月21日 90,000 9,600 25,000 0 124,600 124,600 10 子○○ 經理 35,167 111年11月7日至112年7月21日 68,000 4,000 12,455 0 84,455 84,455 11 辰○○ 採購人員 30,000 111年10月24日至112年7月21日 51,000 2,000 10,972 0 63,972 63,972 12 戌○○ 行政專員 32,500 111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1日 56,507 1,167 16,115 0 73,789 73,789 13 寅○○ 設備技術員 33,333 111年12月1日至112年7月21日 59,500 3,500 11,181 0 74,181 74,181 14 戊○○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6月27日至7月21日 38,478 0 1,605 0 40,083 40,083 15 丑○○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4月6日至7月21日 59,500 0 5,153 0 64,653 64,653 16 壬○○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6月5日至6月17日 15,994 0 0 0 15,994 15,994 17 丙○○ 門市人員 35,000 112年6月27日至7月21日 38,478 0 1,605 0 40,083 40,083 18 丁○○ 加盟顧問 38,000 112年2月1日至7月21日 64,940 0 9,073 0 74,013 74,013 19 巳○○ 行政人員 38,000 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7月16日 58,266 0 10,665 0 68,931 68,931 20 申○○ 會計人員 38,000 111年10月24日至112年7月21日 64,600 3,799 13,617 0 82,016 82,016 合計 1,189,806 54,233 340,917 38,334 1,623,290 1,623,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