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6號原 告 陳威志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津被 告 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
東生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受僱於林憲一擔任貨櫃車司機,林憲一陸續成立東生托運行(獨資)及設立東生貨櫃有限公司(下稱東生公司)(以下合稱被告),負責人均為林憲一,管理人事、薪資、公司營運等,被告東生托運行與被告東生公司均從事貨櫃運輸業,兩者具實體同一性,均為原告之雇主,薪資按運輸趟次計薪,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出勤時間依林憲一指示到貨櫃站運送貨物,迄至最後指示送達處時間,休息時間為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請假需告知被告。原告任職期間均係由林憲一以LINE通知司機,進行車輛調度、工作分配、指示行駛路線,監控司機出勤及行車狀況,貨櫃車頭均設有GPS定位系統,司機須每日填寫工作日報表、行駛紀錄紙(即俗稱『大餅紙』)並繳回,原告為貨櫃車保養維修之項目及費用,均由林憲一決定及給付,兩造間具有從屬性,屬勞動關係。112年8月1日林憲一無預警將原告駕駛之貨櫃車頭出賣予靠行公司,此後即未指派工作予原告,經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林憲一僅表示待購買新車後再行通知。原告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調解,雙方於112年8月19日調解,因無共識而調解不成立。為此,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規定,請求項目及金額,如下:
㈠112年8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工資:被告自112年8月1日起
未指派工作予原告,屬被告受領勞務遲延,原告未繼續提供勞務,非可歸責於原告,無需補服勞務,112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非屬常態工作期間,故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應以112年2月至同年7月之工資計,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萬6,100元,被告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應給付此段期間工資16萬8,300元。
㈡延長工時工資:原告每日出勤工時約12至16時,至少有延長
工時4時,原告任職期間未曾受領延長工時工資,原告離職前5年內,以每月延長工時40時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為104萬4,722元(詳細之時間、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104萬4,722元。
㈢特休未休工資:原告任職期間從未休假,被告未曾給予特休
未休工資,原告離職前5年之各年度之日平均工資及當年應領特休未休工資分別為108年8月日平均工資為2,068元,未休特休16日,特休未休工資為3萬3,088元;109年8月日平均工資為2,429元,未休特休17日,特休未休工資為4萬1,293元;110年8月日平均工資為2,367元,未休特休18日,特休未休工資為4萬2,606元;111年8月日平均工資為2,068元,未休特休19日,特休未休工資為4萬9,438元;112年7月日平均工資為1,882元,未休特休20日,特休未休工資為3萬7,640元,被告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應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共計20萬4,065元。
㈣資遣費:原告自97年8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受僱於
被告,工作年資共15年3月,以前述之常態工作期間之月平均薪資應以112年2月至7月之工資計,月平均薪資為5萬6,100元,被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33萬6,600元。㈤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在原告任職期間,未依法為原告提繳
勞工退休金,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689,796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㈠兩造係按件計酬之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仍適
用勞基法,不因原告無底薪或以按件計酬之計薪方式而排除適用。原告駕駛之車輛維修所開立發票為東生公司,原告確實為被告東生公司提供勞務工作,原告與被告東生公司間有勞動關係存在。
㈡被告東生托運行實際設立時點為87年11月5日,101年10月18
日僅係辦理商業登記時點,被告東生托運行於98年起開立扣繳憑單予原告,於民事答辯狀自承原告於97年開始接受被告東生托運行之車趟指派。若兩造為承攬關係,應可由原告自行安排第三人代班完成工作,然於原告請假或有突發狀況時,係被告指派之其他司機代為完成,不得由無關第三人代服勞務;原告提供勞務之報酬係按車趟計酬,無須自負盈虧,亦不得自行向客戶收款,顯見兩造間具勞務之專屬性及經濟上從屬性。㈢原告於108年參加該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經被告東
生公司用印推薦,顯見兩造間應自97年起即存在勞動關係,若被告主張其用印遭盜,應負舉證之責。
三、聲明:㈠被告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應給付原告175萬3,687元,及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東生公司應給付原告175萬3,687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應提繳68萬9,796元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㈣被告東生公司應提繳68萬9,796元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㈤前四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
一、原告自97年起接受被告東生托運行之車趟指派,從事貨櫃運輸駕駛工作,於109年5月6日原告因駕車不慎過失致他人於死,又適逢疫情,原告派車趟數因而受影響,原告為增加車趟利潤,於112年3月24日以插隊方式搶先裝櫃,引發其他東生托運行之司機不滿,互控公然侮辱與妨害自由等,現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檢署偵辦中(112年度偵字第6793號),又原告所用車輛因被告東生托運行未按時繳納貸款,遭車主拖回,被告東生托運行需另覓車輛,暫無法指派工作予原告,原告心生不滿,而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間為承攬關係:㈠原告雖主張於97年8月25日與被告東生公司間成立勞動關係,
被告東生托運行與東生公司具實體同一性,據此計算資遣費等,惟被告東生公司於101年12月13日始成立,自無法於97年與原告成立法律關係,原告應就101年12月13日後與被告東生公司成立勞動關係負舉證,尚不得以被告東生公司負責人亦係林憲一逕認有成立勞動關係。
㈡原告自97年起係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間成立承攬法律關係,非
雇傭關係,原告任職被告東生托運行前,曾任職於訴外人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冠公司),並向通冠公司起訴請求資遣費等,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以96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判決勝訴,原告高度維護自身權利,若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係勞動關係,何以可忍受15餘年未領加班費等,而迄今始行使權利。
㈢原告每月受理之報酬係按件計酬,以當月份總運費之27%計算
,並無底薪、獎金、勞健保、團保、三節禮金、長程津貼或其他名目之約定或記明,薪資表記載之等卸逾時貼補費用,係由廠商支付款項的40%進行拆帳,因裝櫃逾時等候而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進行拆帳,若係勞動關係雇主通常不會額外再付出成本,勞動關係中之駕駛報酬行情通常係當趟運費之23%,至多25%,然原告報酬係27%,顯然當時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並無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原告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被告東生托運行提供車輛、接單、安排托運之時間、地點,以LINE通知原告是否接單,對於原告無一定業績之要求,運送路線與運送時間均由原告自行決定,原告可獨力完成,無須與其他員工共同配合,若原告拒絕接單僅無法領取該次車趟運費,並無不利懲罰,被告東生托運行會將該單轉由其他司機運送,不具提供勞務之專屬性,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間不具組織上從屬性;原告無須進公司打卡,請假僅係禮貌性告知或報備,無須取得被告東生托運行之同意;原告自97年至112年期間,係自行向彰化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投保,而非由被告東生托運行為其加保,足證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係承攬關係,不具人格上從屬性。原告報酬係以運費之27%計算,因此經常於完成車趟後,主動索要工作,此係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勞動,以多賺取運費報酬,並非其為被告東生托運行提供勞務之對價,不具經濟上從屬性,若係勞動關係,難以想像員工頻繁索要工作。
㈣被告東生托運行基於便利,與被告東生公司共通使用車輛行
駛紀錄表,其記載車趟,係記錄原告當日完成之車趟數,作為計算報酬依據,並無要求原告繳回行車紀錄表;維修單與加油單係原告將車輛進行例行保養、維修或加油後,以此單據向被告東生托運行請款,此係承攬關係下之行政管理關係;原告主張貨櫃車頭設有GPS定位系統,惟係因其車輛非原告所有,為保護重要財產,所設之保全設備,且為調度車輛,可透過GPS定位系統掌握車輛狀況,僅屬單純的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用此監督或指揮原告。
㈤108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及評分表(下稱108年優良
駕駛推薦表),雖蓋有東生公司之大小章,惟被告否認有推薦原告參加優良駕駛評選,亦不曾用印,被告東生公司於101年12月13日始設立,108年優良駕駛推薦表卻記載,該員自97年7月27日起在本機關服務等語,實有矛盾。
三、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法院會同兩造整理並協議本件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見本
院卷㈡第151至153頁,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增刪文句),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東生托運行於87年11月5日由林憲一獨資設立(原證十)。
㈡被告東生公司係於101年12月13日核准設立,法定代理人為林憲一(原證三)。
㈢兩造對於原證1至原證19、被證1至4、6至7,及法院依職權調
閱原告所得資料、勞健保資料、范容婌及蘇雅惠之勞保資料,形式上不爭執。
㈣原告自97年8月25日於從事貨櫃運輸駕駛工作,約定薪資係「
論件計酬」,按運輸趟次貨款總金額之27%計薪(原證一),兩造未簽立書面勞動契約。
㈤原告於第四項工作期間,接獲LINE通知後(原證四、被證四),依指派工作之時間及地點從事運輸業務。
㈥原告完成工作後,需填寫「東生貨櫃運輸車輛行駛紀錄表」
(原證五),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均無需打卡,被告係以原證五之紀錄表計算原告當日完成之運輸趟次並作為計薪的基礎。
㈦被告分配予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固定駕駛之貨櫃車頭均裝設
有GPS定位系統,車輛之油資及保險、例行保養、維修等均由被告負擔。
㈧被告於107年8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將靠行於「雙盈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之220-KV車輛指派予原告駕駛;於108年6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將靠行於「富騰汽車貨運行/源玖汽車貨運行/展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306-KU車輛指派予原告駕駛。
㈨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請假需告知被告,由被告另行指派轄下其他8位司機代為運送。
㈩原告任職期間,被告並未替原告投保、提繳勞退金、亦未曾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若兩造屬僱傭關係,原告在被告處之工作年資為15年又3個月,月平均工資為5萬6,100元。
兩造曾於112年8月19日至彰化縣政府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勞
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被告東生托運行及被告東生公司均於112年8月22日起辦理停業至113年8月21日止(本院卷㈠第209至211頁)。
如兩造間為僱傭關係,就資遣費金額為33萬6,600元、未休特
別休假工資20萬4,065元、1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薪資計16萬8,3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68萬9,796元之金額不爭執。
對於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卷㈠第18
3至188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之真正不爭執(本院卷㈠第189至193頁、第225至230頁)。
二、本件爭執事項:㈠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或被告東生公司間究為「論件計酬僱
傭關係之勞動契約」或為「承攬關係」?㈡如兩造間屬「論件計酬僱傭關係之勞動契約」,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資遣費33萬6,6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0萬4,065元、加班費104萬4,722元、112年8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薪資計16萬8,300元,及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68萬9,796元,有無理由?㈢原告主張被告間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否有理由?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東生托運行,或與被告東生貨櫃有限公司間均為承攬關係:
㈠按僱傭契約或勞基法第2條第6款之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
均係以約定勞動力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而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則係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前者,當事人之意思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其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雇主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即受僱人有一定雇主;且受雇人對其雇主提供勞務,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後者,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既無特定之雇主,與定作人間尤無從屬關係,其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故二者並不相同(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意旨)。再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其特質。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經濟上的從屬性及組織上的從屬性之特徵。所謂人格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自己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所謂經濟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亦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組織上從屬性係指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契約類型是否為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認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兩造間並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屬
勞動契約,被告則予以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即應以客觀事證調查予以判斷。兩造對於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於工作期間,均無需打卡,計算薪資之方式則係被告以原證五之紀錄表計算原告當日完成之運輸趟次為計薪基礎等情,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㈥項);另依據下列證人證述如下:⒈證人林世全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其並未與被告東生
託運行簽立勞動契約,報酬係抽27%,例如金額係1萬元,就是給付2,700元,報酬一般外面是25%含勞保,但這裡27% 不含勞保,沒有保障底薪,沒有規定一個月要跑多少的量,報酬是依司機每天跑多少自己紀錄,再交由被告東生託運行,被告東生託運行並未與司機約定固定幾點上下班,不用打卡。派案方式之前會電話聯繫,如果需要資料才會傳line,司機即會照line資料去工作。若對被告東生托運行安排之車趟不滿意,如太遠、運費過低或業主難配合等,其會以車子有問題或身體有問題為由,自己決定是否拒絕,若拒絕會通知被告東生託運行,由被告東生託運行安排其他人進行工作,不會遭受扣薪或其他不利益懲罰。請假並無規定,均係口頭或打電話告知。完成車趟後,會打電話回報,若有工作被告東生託運行會再聯絡,不然就直接下班,不需要回去東生托運行報備或備勤。並未受過被告東生托運行任何考核或獎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9至350頁)。
⒉證人陳栢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其並未與被告東生
託運行簽立勞動契約,工作條件並無約定底薪或業績要求,有做就有錢,要休息就休息,報酬係抽27%,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上班不用打卡,以line通知派案,未投保勞健保。
若對被告東生托運行安排之車趟不滿意,如太遠、運費過低或業主難配合等,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跑,若拒絕不會被扣薪或其他不利益處罰。請假部分,平常若有事即係以電話方式告知即可,不用得到被告東生託運行同意,僅係告知而已,未受過被告東生托運行任何考核或獎懲。每天完成派單後不需要回報公司,因為裝卸貨時間不一定,派單作完就結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5至361頁)。
⒊證人陳吉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其為被告東生托運
行提供勞務時,工作條件並無約定底薪或業績要求,報酬約定是27%,沒有底薪,沒有三節獎金,沒有說每個月要做多少,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派案都是用line,平常不用進公司,不用打卡,若對被告東生托運行安排之車趟不滿意,如太遠、運費過低或業主難配合等,可以拒絕,若拒絕不會被扣薪或其他不利益處罰。並未規定如何請假,有事情就打電話告知,不用得到允許就可以請假。完成車趟後並未規定幾點回公司,不須回被告東生托運行備勤,並未受過被告東生托運行任何考核或獎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2至363頁)。
⒋證人林進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們沒有保證底薪
,沒有要求績效,因為工作不一定,客戶訂單有過來才有工作,我在東生托運行十幾年時間,我的薪資無調整,公司給我們訂單的營業額的27%,上下班時間不一定,有時候很早出門,有時候早上三五點就出門,有時候晚上十一點才回來,是依照客戶的要求,上下班無須打卡。是以line群組幫我們安排車趟,沒有寫請假單,要事先跟他講,前幾天講,前一天還要跟他確認無法接單,沒有接單就沒有薪水。運輸路線是公司有說不能走哪幾條路,因為路比較危險,哪幾條路會比較快,要走哪條路是自己決定,完成車趟後,我們在路邊比較空曠地方以line回覆公司,無須回到東生托運行備勤,未曾受過東生托運行的任何考核或獎懲,若我無法配合完成某次車趟,東生托運行會給其他司機跑,如果貨櫃很多就需要每人互相配合,如果只有一個貨櫃就獨自完成就好。
我知道全部派單都是東生公司的工作,原證5東昇貨櫃運輸車輛行駛紀錄表要填寫,是我們回去跟公司請薪資,計算薪資用,我們要經過調度同意才可以請假,因為他們調派車輛。工作期間,因為開公司的車輛,我不可以再去接其他公司案件,也不可以開其他的車輛去接其他工作,因為這是職業道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至20頁)。
⒌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足證被告東生托運行派按之司機,可
自行決定是否承接派單托運業務,及決定休假時間、日數,倘安排班後若司機無法出勤,僅需通知被告由公司安排其他司機代替,不會因此遭扣錢及處罰,報酬係以司機運送後的每月總運費以27%計算,平日無需在公司待命,請假不需要填寫假單完成請假手續,以口頭告知即可,無需徵得被告同意,亦無任何懲罰,亦即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配合之派按司機,與被告間並無組織上、人格上及經濟上之從屬性之特徵,足見被告與擔任司機職務證人林世全、陳栢崇、陳吉豐、林進成之間,不具有人格上之從屬性甚明。
㈢再依據原告提出之薪資單(即原證一),及其報酬係按件計
酬乙情,為兩造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佐以證人林世全、陳栢崇、陳吉豐、林進成前揭證述均為:報酬係以司機運送後的總運費的27%計算,沒有底薪,沒有一定業績要求,除了車趟的分潤外,與被告東生托運行間並無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年終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或其他名目之給付約定(見本院卷㈠第350、356、363頁),原告之報酬與證人林世全、陳栢崇、陳吉豐、林進成均同,均由原告是否提出勞務、承接運送工作之多寡而定,原告得自己決定是否要排班,或承接較多業務而為自己增加收入,與多數勞工每月必須提供一定勞務、受領固定金額的工資情形並不相同,顯然原告是為自己而營業勞動,並非從屬於被告,足認兩造間不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甚明。
㈣原告與被告約定承接運送貨櫃車之業務,完成貨櫃車配送即
完成當日工作,於次月再與被告結算薪資,顯然與一般勞工是隸屬於公司相關部門之情形有別;參酌證人林世全、陳栢崇、陳吉豐、林進成均證稱略以:上下班無須打卡,請假不需要填寫假單完成請假手續,以口頭告知即可,無需徵得被告同意,亦無任何懲罰。運輸駕駛工作自己獨立就可以完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1、357、363頁、卷㈡第17至18頁)。
足徵,原告為獨自完成運送業務,並無與其他成員分工合作之狀態,兩造間顯然不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甚明。
㈤原告雖主張被告會以LINE通知各司機,進行車輛調度及工作
分配,被告於司機載運貨物之貨櫃車頭上裝設有GPS定位系統,監控各該司機送貨的路線,並須每日填寫工作日報表、車輛行駛紀錄云云,並提出LINE截圖、車輛行駛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1至109頁)。然查,原告完成工作後,需填寫「東生貨櫃運輸車輛行駛紀錄表」(即原證五),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均無需打卡,被告係以原證五紀錄表計算原告當日完成之運輸趟次並作為計薪的基礎,被告分配予原告及其他貨櫃司機固定駕駛之貨櫃車頭均裝設有GPS定位系統,車輛之油資及保險、例行保養、維修等均由被告負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㈥、㈦項),可知原告之工作內容,即係為被告進行貨櫃車運送業務,被告通知原告車輛調度及工作分配,無非係被告就原告應完成之工作內容所為之指示。且貨櫃車運送之貨物具有高度價值,貨車上裝設GPS定位系統便於確認貨櫃車運送之狀況,倘貨物有損壞、物品不符或遺失之情形,亦能釐清業者及出貨人、受貨人及司機間之責任,紀錄表係為計算報酬之基礎之用,並非為回報工作所用,且司機完成工作後不須向被告回報、備勤,已如前述,是原告以前揭情詞,主張兩造具有人格上及經濟上之從屬性,自無足取。
㈥又原告曾於96年間,任職於訴外人通冠公司,並向通冠公司
起訴請求資遣費等,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以96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判決在案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項),並有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89至193頁、第225至230頁)。觀諸上開民事判決書所載之原告與通冠公司間之指示執行工作方式,及載運貨櫃之勞務給付義務,需依通冠公司之司機守則第10條規定「敬請各位司機切記,請遵守公司調度,配合指揮(例:改櫃、移櫃等)作業,但須注意及聽完調度命令,如未聽完調度命令而做錯,將嚴厲懲罰(開除)」等,核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報酬方式、工作指派及調度方式等均不同,且原告無需接受被告之懲處或扣薪等等,顯見原告就其與貨運公司間是為僱傭、抑或承攬之法律關係,自難推諉不知。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供本院調查、審酌,是本院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㈦綜上論述,兩造間不具有人格上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
,應認兩造間勞務性契約之性質,並非僱傭契約或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原告擔任被告之貨櫃運送司機,所得之報酬取決於承作運送業務之多寡,被告抗辯兩造間勞務性契約之性質,為承攬契約,洵屬有據。
二、承上論述,兩造間屬承攬關係,並未成立勞動契約或僱傭關係關係,則原告自112年8月1日起,既未實際承攬被告之任何貨櫃運送業務,自無從請求此段期間之報酬。兩造間既非僱傭關係或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關係,則原告依僱傭關係、勞基法請求延長工時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勞退專戶,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綜上所述,兩造並未成立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及民法第487條前段、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㈠被告東生托運行給付原告175萬3,6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東生公司給付原告175萬3,687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東生托運行應提繳68萬9,79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東生公司應提繳68萬9,79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前四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附表一:(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 月薪 加班時數 加班費 107/8 75,568 40 18,892 107/9 64,247 40 16,062 107/10 73,064 40 18,266 107/11 73,376 40 18,346 107/12 77,382 40 19,346 108/1 83,619 40 20,906 108/2 49,667 40 12,418 108/3 73,845 40 18,461 108/4 76,572 40 19,144 108/5 76,964 40 19,242 108/6 59,730 40 14,934 108/7 77,755 40 19,440 108/8 62,046 40 15,512 108/9 62,370 40 15,594 108/10 65,624 40 16,408 108/11 62,784 40 15,698 108/12 69,876 40 17,470 109/1 61,358 40 15,340 109/2 60,264 40 15,066 109/3 76,383 40 19,096 109/4 73,346 40 18,392 109/5 76,466 40 19,120 109/6 63,764 40 15,941 109/7 81,977 40 20,496 109/8 72,874 40 18,220 109/9 80,182 40 20,046 109/10 64,743 40 16,186 109/11 77,713 40 19,430 109/12 78,555 40 19,640 110/1 80,530 40 20,134 110/2 65,007 40 16,252 110/3 84,670 40 21,168 110/4 77,214 40 19,304 110/5 81,523 40 20,382 110/6 81,222 40 20,306 110/7 89,911 40 22,478 110/8 71,010 40 17,754 110/9 76,050 40 19,014 110/10 73,400 40 18,350 110/11 73,536 40 18,384 110/12 72,252 40 18,064 111/1 71,199 40 17,950 111/2 59,171 40 14,794 111/3 78,421 40 19,606 111/4 66,502 40 16,626 111/5 78,525 40 19,632 111/6 81,756 40 20,440 111/7 70,508 40 17,628 111/8 78,071 40 19,518 111/9 62,667 40 15,688 111/10 57,902 40 14,476 111/11 65,165 40 16,292 111/12 56,598 40 14,150 112/1 50,126 40 12,532 112/2 41,207 40 10,302 112/3 64,274 40 16,070 112/4 61,661 40 15,416 112/5 59,994 40 15,000 112/6 54,797 40 13,700 112/7 56,457 40 14,116 總額 1044,722附表二:(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 實領月薪 月提繳工資級距 應提繳金額 097/8 1,782 3,000 180 097/9 64,830 66,800 4,008 097/10 64,626 66,800 4,008 097/11 50,666 53,000 3,180 097/12 76,089 76,500 4,590 098/1 33,507 34,800 2,088 098/2 33,305 34,800 2,088 098/3 42,053 43,900 2,634 098/4 40,414 42,000 2,520 098/5 44,280 45,800 2,748 098/6 41,918 42,000 2,520 098/7 39,326 40,100 2,406 098/8 40,622 42,000 2,520 098/9 42,687 43,900 2,634 098/10 38,502 40,100 2,406 098/11 40,068 40,100 2,406 098/12 52,097 53,000 3,180 099/1 46,467 48,200 2,892 099/2 39,326 40,100 2,406 099/3 51,543 53,000 3,180 099/4 51,643 53,000 3,180 099/5 47,885 48,200 2,892 099/6 59,427 60,800 3,648 099/7 51,800 53,000 3,180 099/8 57,105 57,800 3,468 099/9 57,686 57,800 3,468 099/10 48,375 50,600 3,036 099/11 51,162 53,000 3,180 099/12 55,229 55,400 3,324 100/1 58,469 60,800 3,648 100/2 34,938 36,300 2,178 100/3 61,952 63,800 3,828 100/4 58,766 60,800 3,648 100/5 57,848 60,800 3,648 100/6 60,413 60,800 3,648 100/7 55,520 57,800 3,468 100/8 69,575 69,800 4,188 100/9 52,011 53,000 3,180 100/10 60,779 60,800 3,648 100/11 51,905 53,000 3,180 100/12 44,874 45,800 2,748 101/1 40,217 42,000 2,520 101/2 43,092 43,900 2,634 101/3 60,455 60,800 3,648 101/4 56,025 57,800 3,468 101/5 68,027 69,800 4,188 101/6 69,029 69,800 4,188 101/7 65,111 66,800 4,008 101/8 70,281 72,800 4,368 101/9 63,558 63,800 3,828 101/10 68,054 69,800 4,188 101/11 63,194 63,800 3,828 101/12 59,171 60,800 3,648 102/1 75,695 76,500 4,590 102/2 46,643 48,200 2,892 102/3 61,371 63,800 3,828 102/4 57,443 57,800 3,468 102/5 69,714 69,800 4,188 102/6 58,806 60,800 3,648 102/7 68,324 69,800 4,188 102/8 61,803 63,800 3,828 102/9 64,948 66,800 4,008 102/10 67,351 69,800 4,188 102/11 53,115 55,400 3,324 102/12 64,694 66,800 4,008 103/1 62,060 63,800 3,828 103/2 52,367 53,000 3,180 103/3 66,393 66,800 4,008 103/4 62,764 63,800 3,828 103/5 63,653 63,800 3,828 103/6 64,191 66,800 4,008 103/7 68,639 69,800 4,188 103/8 68,895 69,800 4,188 103/9 70,146 72,800 4,368 103/10 68,783 69,800 4,188 103/11 59,495 60,800 3,648 103/12 60,872 63,800 3,828 104/1 59,279 60,800 3,648 104/2 45,522 45,800 2,748 104/3 68,054 69,800 4,188 104/4 68,688 69,800 4,188 104/5 58,860 60,800 3,648 104/6 74,142 76,500 4,590 104/7 75,803 76,500 4,590 104/8 52,029 53,000 3,180 104/9 55,080 55,400 3,324 104/10 64,922 66,800 4,008 104/11 60,629 60,800 3,648 104/12 66,947 69,800 4,188 105/1 66,380 66,800 4,008 105/2 49,302 50,600 3,036 105/3 61,169 63,800 3,828 105/4 64,962 66,800 4,008 105/5 61,574 63,800 3,828 105/6 59,414 60,800 3,648 105/7 61,331 63,800 3,828 105/8 71,212 72,800 4,368 105/9 57,699 57,800 3,468 105/10 51,552 53,000 3,180 105/11 68,067 69,800 4,188 105/12 73,837 76,500 4,590 106/1 59,036 60,800 3,648 106/2 51,516 53,000 3,180 106/3 77,018 80,200 4,812 106/4 58,860 60,800 3,648 106/5 61,331 63,800 3,828 106/6 75,128 76,500 4,590 106/7 70,811 72,800 4,368 106/8 70,025 72,800 4,368 106/9 70,308 72,800 4,368 106/10 65,961 66,800 4,008 106/11 64,085 66,800 4,008 106/12 68,535 69,800 4,188 107/1 64,530 66,800 4,008 107/2 46,597 48,200 2,892 107/3 77,521 80,200 4,812 107/4 58,820 60,800 3,648 107/5 69,120 69,800 4,188 107/6 64,571 66,800 4,008 107/7 71,199 72,800 4,368 107/8 75,568 76,500 4,590 107/9 64,247 66,800 4,008 107/10 73,064 76,500 4,590 107/11 73,376 76,500 4,590 107/12 77,382 80,200 4,812 108/1 83,619 83,900 5,034 108/2 49,667 50,600 3,036 108/3 73,845 76,500 4,590 108/4 76,572 80,200 4,812 108/5 76,964 80,200 4,812 108/6 59,730 60,800 3,648 108/7 77,755 80,200 4,812 108/8 62,046 63,800 3,828 108/9 62,370 63,800 3,828 108/10 65,624 66,800 4,008 108/11 62,748 63,800 3,828 108/12 69,876 72,800 4,368 109/1 61,358 63,800 3,828 109/2 60,264 60,800 3,648 109/3 76,383 76,500 4,590 109/4 73,346 76,500 4,590 109/5 76,466 76,500 4,590 109/6 63,764 63,800 3,828 109/7 81,977 83,900 5,034 109/8 72,874 76,500 4,590 109/9 80,182 80,200 4,812 109/10 64,743 66,800 4,008 109/11 77,713 80,200 4,812 109/12 78,555 80,200 4,812 110/1 80,530 83,900 5,034 110/2 65,007 66,800 4,008 110/3 84,670 87,600 5,256 110/4 77,214 80,200 4,812 110/5 81,523 83,900 5,034 110/6 81,222 83,900 5,034 110/7 89,911 92,100 5,526 110/8 71,010 72,800 4,368 110/9 76,050 76,500 4,590 110/10 73,400 76,500 4,590 110/11 73,536 76,500 4,590 110/12 72,252 72,800 4,368 111/1 71,199 72,800 4,368 111/2 59,171 60,800 3,648 111/3 78,421 80,200 4,812 111/4 66,502 66,800 4,008 111/5 78,525 80,200 4,812 111/6 81,756 83,900 5,034 111/7 70,508 72,800 4,368 111/8 78,071 80,200 4,812 111/9 62,667 63,800 3,828 111/10 57,902 60,800 3,648 111/11 65,165 66,800 4,008 111/12 56,598 57,800 3,468 112/1 50,126 50,600 3,036 112/2 41,207 42,000 2,520 112/3 64,274 66,800 4,008 112/4 61,661 63,800 3,828 112/5 59,994 60,800 3,648 112/6 54,797 55,400 3,324 112/7 56,457 57,800 3,468 總額 68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