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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原 告 洪維祐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訴訟代理人 涂家培

梁德莆複代理人 施肇偉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