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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生財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1,45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6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311元(計算式:69,466元×2/3=46,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155元(計算式:69,466元-46,311元=23,1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