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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劉安得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送醫療院所鑑定之必要,前另經兩造提起行政訴訟,並繫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且業經該案送鑑定中,則前開鑑定結果,為本件職業災害之認定之依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