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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嚴宏偉

王建偉李承融劉建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