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國簡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蔣敏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交通裁決處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