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蔣敏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112年度國字第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所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暨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