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被 告 陳清松
張陳素香陳雪紅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細被 告 陳秀珍
陳淑美陳清加陳清添陳快鳳陳律程陳灶生陳榮昌
陳春枝
陳芮羚
李珠顏凰妃顏月吟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顏振義被 告 顏錦煜
顏建瓏顏光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0號
顏成鋒顏喬姿顏芳秀
顏芳君陳美珠陳振財陳玉女陳玉緞陳合村陳抱治廖陳真陳霜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之00陳美蘭陳美鳳
陳昱鞙李睿彥林學豐林燕汝陳紀秀里
陳文華陳畇卉
陳淑梅
陳俞今
陳淑麗
廖德潭廖柏翔廖晃裕廖惠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紀秀里、陳文華、陳畇卉、陳淑梅、陳俞今、陳淑麗應就訴外人陳松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廖德潭、廖柏翔、廖晃裕、廖惠茹應就訴外人廖陳月娥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就陳來成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衍茂,業據原告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865-869頁),其並於民國114年6月2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被告陳清松、張陳素香、陳雪紅、陳秀珍、陳淑美、陳清加、陳清添、陳快鳳、陳律程、陳灶生、陳榮昌、陳春枝、陳芮羚、李珠、顏振義、顏凰妃、顏月吟、顏錦煜、顏建瓏、顏光輝、顏成鋒、顏喬姿、顏芳秀、顏芳君、陳美珠、陳美細、陳振財、陳玉女、陳玉緞、陳合村、陳抱治、廖陳真、陳霜、陳美蘭、陳美鳳、陳昱鞙、李睿彥、林學豐、林燕汝、陳紀秀里、陳文華、陳畇卉、陳淑梅、陳俞今、陳淑麗、廖德潭、廖柏翔、廖晃裕、廖惠茹(下合稱被告等四十九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告陳律程(原名陳淞展)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5,4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原告並獲發本院107年司執九字第102532號債權憑證在案。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來成(下稱陳來成)於24年4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等四十九人均為陳來成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被告陳紀秀里、陳文華、陳畇卉、陳淑梅、陳俞今、陳淑麗(下合稱被告陳紀秀里等六人)再轉繼承訴外人陳松(108年4月17日死亡)所繼承自陳來成之系爭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另被告廖德潭、廖柏翔、廖晃裕、廖惠茹(下合稱被告廖德潭等四人)再轉繼承訴外人廖陳月娥(111年12月24日死亡)所繼承自陳來成之系爭遺產亦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被告陳律程陷於無資力,卻怠於行使系爭遺產之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行使其分割遺產請求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清加、陳清添、陳美細、陳雪紅則以:對原告起訴事實及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遺產分割範圍及分割方案,均無意見等語。
二、被告李珠、顏凰妃、顏月吟則以:對分割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陳清松、張陳素香、陳秀珍、陳淑美、陳快鳳、陳律程、陳灶生、陳榮昌、陳春枝、陳芮羚、顏振義、顏錦煜、顏建瓏、顏光輝、顏成鋒、顏喬姿、顏芳秀、顏芳君、陳美珠、陳振財、陳玉女、陳玉緞、陳合村、陳抱治、廖陳真、陳霜、陳美蘭、陳美鳳、陳昱鞙、李睿彥、林學豐、林燕汝、陳紀秀里、陳文華、陳畇卉、陳淑梅、陳俞今、陳淑麗、廖德潭、廖柏翔、廖晃裕、廖惠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律程尚積欠其債務未清償,又陳來成於24年4月28日死亡,並遺有系爭遺產,被告等四十九人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本院107年司執字第102532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2年5月2日龍地一字第11200002945號函暨所附土地繼承登記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5-459頁、555-849頁、卷二第33-184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即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查被告陳律程於110年至112年之所得總額分別為0元、0元、83,805元,名下僅有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等情,有被告陳律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575-585頁)。足認被告陳律程並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而陷於無資力。又被告陳律程迄今未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已怠於行使權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陳律程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為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分割遺產或共有物訴訟中,可許合併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查系爭土地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分割共有物由陳松、廖陳月娥各按60分之10之比例維持公同共有,並辦妥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惟陳松於108年4月17日死亡,被告陳紀秀里等六人尚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另廖陳月娥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被告廖德潭等四人亦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前揭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81、87、265、271、439、447頁、661-706、卷二第943-965頁),自堪認定。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被告陳紀秀里等六人應就陳松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之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另請求被告廖德潭等四人應就廖陳月娥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如之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系爭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按如附表
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等四十九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亦無因各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是本院認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系爭遺產,應符合被告等四十九人之利益而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陳律程請求被告陳紀秀里等六人應就陳松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之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另請求被告廖德潭等四人應就廖陳月娥所繼承自陳來成所遺如之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復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附表一:陳來成所遺之財產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本院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60分之10,面積:91.72平方公尺) 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60分之10,面積:256.8平方公尺)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分之1,面積:295.35平方公尺)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0 陳清松 1/70 0 張陳素香 1/70 0 陳雪紅 1/70 0 陳秀珍 1/70 0 陳淑美 1/70 0 陳清加 46/1344 0 陳清添 25/1344 0 陳快鳳 25/1344 0 陳律程 1/14 00 陳灶生 1/56 00 陳榮昌 1/56 00 陳春枝 1/56 00 陳芮羚 1/56 00 李珠 33/5376 00 顏振義 33/5376 00 顏凰妃 33/5376 00 顏月吟 33/5376 00 顏錦煜 33/1344 00 顏建瓏 5/1344 00 顏光輝 5/1344 00 顏成鋒 5/1344 00 顏喬姿 5/1344 00 顏芳秀 5/1344 00 顏芳君 5/1344 00 陳美珠 1/14 00 陳美細 1/14 00 陳振財 1/44 00 陳玉女 1/88 00 陳玉緞 1/88 00 陳合村 1/22 00 陳抱治 1/22 00 廖陳真 1/22 00 陳霜 1/22 00 陳美蘭 1/22 00 陳美鳳 1/22 00 陳昱鞙 1/22 00 李睿彥 1/66 00 林學豐 1/66 00 林燕汝 1/66 00 陳紀秀里 1/132 00 陳文華 1/132 00 陳畇卉 1/132 00 陳淑梅 1/132 00 陳俞今 1/132 00 陳淑麗 1/132 00 廖德潭 1/88 00 廖柏翔 1/88 00 廖晃裕 1/88 00 廖惠茹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