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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7號原 告 高陳瑞姿

高輝高玄高佩憶高惠玲

高嘉偉上六人共同訴訟代 高興理人上七人共 黃振源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 告 高禎遠

高儷珍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6日宣判,嗣因原告提出民事聲請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