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盧建生
葉枝福盧枝森
盧阿寶盧淑芳
鄭盧淑美盧林金蓮盧雅真
盧立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盧振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盧建生、盧枝森、盧阿寶、盧淑芳、鄭盧淑美、盧林金蓮、盧雅真、盧立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即債務人盧建生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646,455元及利息等尚未清償。而被繼承人盧振益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並由被繼承人盧振益之繼承人即全體被告共同繼承,又被告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分割前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如無分割,顯然妨礙原告對被告盧建生財產之執行。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盧建生依法本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乃代位被告盧建生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且該等不動產倘以原物分割,恐將有損及不動產之完整性,造成日後使用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予以分割。原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代位被告盧建生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盧振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並聲明:
(一)被告9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盧振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盧建生因分割所得分配之部分,於646,455元整及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盧林金蓮、盧雅真、盧立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渠等以前之書面陳述略謂:對於原告代位被告盧建生行使分割遺產請求權並無意見等語。
二、被告葉枝福則以:按大家的持分分割。如果分割之後,原告要搬進來住,電源要剪掉,不然發生火災怎麼辦。另希望保留持分,因為我不想讓我的父親到最後什麼都沒有,原告把我弟弟欠他們的錢拿走就好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盧建生、盧枝森、盧阿寶、盧淑芳、鄭盧淑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的判斷: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盧振益於94年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繼承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被告迄未就如附表所示財產達成分割協議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ㄧ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盧振益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至205頁、第240頁至269頁)。另有臺中市○里地○○○○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繼承登記資料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1年12月30日中區國稅大屯營所字第1112517106號函檢附之被繼承人盧振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11年6月21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113316712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69頁至144頁、第218頁至222頁)。據上,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盧建生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堪先認定。
二、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則得請求執行,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在案。惟前開公同共有之權利,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此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產分割之資料或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再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
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即債務人盧建生積欠原告646,455元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28頁)可佐,堪認實在。又被告盧建生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現既查無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盧建生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被告盧建生分得部分執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盧建生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告盧建生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故而,原告代位行使被告盧建生對被繼承人盧振益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分割請求權,於法有據,為有理由。
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參以被告盧林金蓮、盧雅真、盧立婷對原告請求無意見,被告葉枝福則希望保留應繼分之陳述,則本院參酌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之性質,各繼承人之意願,如僅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渠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另亦有利於原告行使權利。至於原告雖主張變價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然原告代位被告盧建生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僅為求得將被告盧建生分得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苟採變價分割之方式,顯然將致其他非原告債務人公同共有人喪失共有權之虞,侵害其他非原告債務人之公同共有人權益,顯屬未洽。從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較符合被告之利益而為適當。
四、至於原告主張被告盧建生按應繼分比例所受分配之價金,由原告於債權範圍內代位被代位人盧建生受領等語,因本院不採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故本件自無分配價金由原告代位被告盧建生受領之問題。況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求為財產上之給付,因債務人之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訴求所得應直接屬於債務人,即代位起訴之債權人不得以之僅供清償一己之債權,如須滿足自己之債權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經強制執行程序始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原告此部分請求,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盧建生請求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盧振益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為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再本件被告因本件訴訟而得解消繼承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385條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附表一:被繼承人盧振益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面積/數額(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或數額(新臺幣/元)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56平方公尺 全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3.77平方公尺 全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2.68平方公尺 全 4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3.54平方公尺 全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盧建生 1/7 2 葉枝福 1/7 3 盧枝森 1/7 4 盧阿寶 1/7 5 盧淑芳 1/7 6 鄭盧淑美 1/7 7 盧林金蓮 1/21 8 盧雅真 1/21 9 盧立婷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