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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戊○○

己○○兼上3被告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辛○○ 住○○市○○區○○街000○0號6樓

壬○○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事件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