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胡仁圓
胡家偉胡家齊被 上訴人 胡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2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