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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原 告 楊卉妡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被 告 楊昌武

楊靜芊

楊捷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陳楊昭津

楊雅晶楊照碧陳金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代理人 李宛芸律師

張以璇律師蔡韋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楊昭津、楊雅晶、楊照碧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