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被 告 黃木冠
黃同永
黃月嬌黃韞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黃有義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木冠對於原告負有債務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有義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四人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今均未辦理遺產分割,被告黃木冠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黃木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有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依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被告就被繼承人黃有義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由被告等各繼承4分之1。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被告黃木冠對於原告負有債務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及被繼承人黃有義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今均未辦理遺產分割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1978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暨建物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且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12年7月13日函所附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建物之稅籍紀錄表暨平面圖、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17日函所附繼承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2年7月31日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為憑,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係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黃木冠有債權存在,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為被繼承人黃有義之遺產,被告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附表一之遺產並為公同共有人。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查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相關之約定,被告黃木冠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自屬可取。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黃木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有義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
五、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有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被告各繼承4分之1。本院審酌將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遺產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告就不動產部分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另如附表一編號3、4、5、7號所示遺產,性質係可分,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由被告各自取得。至如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車輛,價值不高,分別共有亦無實益,自以變價分割為妥。是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附表一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核定價額 (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臺中市○○區○○段00○號) 全部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定存 90萬元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台灣銀行豐原分行活存 451,719元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豐原郵局活存 29,018元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機車(KDS-043) 2,000元 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109年5月及6月敬老津貼 7,544元 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被告黃木冠 1/4 被告黃同永 1/4 被告黃月嬌 1/4 被告黃韞任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