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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家提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5號聲 請 人 蔡○○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第五市場遭一名年約五十歲之婦人以極暴力猥瑣之眼神注視,伊基於人道關心向前詢問,附近店家自以為正義伸張,路人以短短畫面斷章取義,誤以為伊為被報案者。警察到時竟首先詢問該婦人而非報案之伊,且警察復任由該以注視眼神令伊不適且覺猥瑣至極之婦人不知去向。伊被警消以威脅恐嚇強迫上消防車。伊不應被強制入院,聲請提審並請求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 條第3 、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四、經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24日經警消以其於臺中市四區樂群街尾隨路人且有作勢攻擊而協助救醫,聲請人在急診室情緒激動,拒絕住院,經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有自傷、傷人之虞,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臺中醫院二位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鑑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而於同年月25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該審查會許可臺中醫院對於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意見書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既經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及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因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核其原因及程序均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第42條第1、2項之規定無違。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 條第1 、2 項訂有明文。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現正強制住院治療中,此有相對人護理記錄在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是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