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36號抗 告 人 賴莆澔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洪月華即賴宣澄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