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廖金沂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9號由家分離事件所為裁定提出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於法自有未合,應限期命其補繳。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裁判案由:由家分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