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4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