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1號聲 請 人 丁○○○○○○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丁○○○○○○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兩造已多年未曾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相對人過去拋棄聲請人2人,未負起養育聲請人2人之責,更對聲請人2人之身心造成莫大之傷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近期相對人不知從何處尋得聲請人2人住處及工作,通過不知名人士以電話及人身騷擾,已造成聲請人2人生活之困擾,導致聲請人2人無法工作。
二、相對人現在會到醫院去,請醫院人士打電話給聲請人2人,叫聲請人2人去付錢,聲請人2人從國民中學二年級開始到國民中學三年級快畢業就出來打工,相對人把聲請人2人趕出來,且聲請人2人中間陸陸續續幫相對人支付很多錢,聲請人2人的生活費用都是母親提供的。
三、為此,爰依法請求免除聲請人2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相對人則抗辯稱:同意聲請人無須扶養我,不然怎麼辦?我靠社會補助在生活等語。
參、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三、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肆、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2人主張:其2人為相對人之已成年子女,相對人現年老多病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聲請人2人均已成年,而相對人為48年生,核無不合。另查,相對人名下汽車4部,財產總額為0元,107年給付總額336,052元、108年給付總額0元、109年給付總額960元、110年至111年給付總額均0元等情,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相對人近年來已無收入,且年近65歲,身體狀況日下,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31日中市社工字第1120108733號函暨所附石岡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乙○○家屬協調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徵之上情,本院認依相對人之現況,已不能維持基本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2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2人年幼時,未曾扶養、照顧聲請人2人等情,相對人未於訊問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聲請人2人之母即相對人之前配偶丙○○結證稱:「(證人何時跟相對人結婚?)74年1月2日。(何時離婚?)85年3月份離婚。(離婚前相對人有無與聲請人丁○○、聲請人甲○○同住?)離婚前是由我自己承租房子住,住在東勢區東榮二村,跟兩位聲請人同住,相對人有時白天會偷回來,我不知道相對人住哪裡。因為相對人沈迷於六合彩之類的東西。(相對人是否有在工作?)我不曉得,因為我們分房。我住在那邊,有時候債權人會過來找我們,所以小孩還小的時候,我會將孩子帶去娘家照顧,等我下班再接回兩個小孩。(兩位聲請人從小到成年,相對人有無扶養過他們?)離婚前,兩位聲請人都是由我扶養,都是我在賺錢,因為相對人沈迷賭博、六合彩,他們家有種高接梨,相對人在他們家沒有很認真工作。相對人沒有拿過錢給我,甚至還把我買的房子賣掉,我都不知道,兩位聲請人都是由我跟我娘家的人在扶養。(相對人是否有照顧兩位聲請人?)相對人沒有地方去就會回去家裡休息,我的認知是沒有照顧,小孩國中就開始打工,且國中就住在學校宿舍。(離婚時,兩位聲請人是與誰同住照顧?)離婚後到86年我還跟兩位聲請人一起住,之後因為相對人家那邊有分財產的問題,相對人認為我是為了要分他們家財產才住他們家,我就離開回去住娘家,且相對人不准我靠近聲請人。兩位聲請人大約跟相對人住半年而已,就自己搬出來打工,一個在東勢果菜市場,一個在全家,我有時候會私下接濟他們,聲請人甲○○接受我的接濟比較少,聲請人國中繳不出營養午餐費,所以都沒有營養午餐可以吃。86年時,我受不了相對人騷擾,我再度結婚,我得知兩位聲請人因為高中沒辦法讀,且沒有畢業,我就將孩子全部接回來,讓他們完成高中學業,有時候小孩也會去打工,我也會拿錢給他們,租房子給聲請人甲○○住。聲請人甲○○高中後如果有困難,我跟我先生接濟他,由我先生幫他貸款讓他正常工作。」等語(本院113年1月4日訊問筆錄參照)。據上,相對人於85年之前固與聲請人2人同住,然實際上未曾負擔聲請人2人之生活照顧或提供任何扶養費用,此後,聲請人2人陸續就讀國民中學,然已打工維生,加之證人丙○○協助始能長大,期間未見相對人有何具體生活上、經濟上之照顧、提供,應堪明確。參酌上開兩造所陳及證人所述及卷內一切事證,本院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2人已有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則聲請人2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免除全部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應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