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 林庭相 對 人 陳義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聲請人等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