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彭定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子女彭定恒之住所地為金門縣○○鎮○○路000巷00號,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民事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彭定恒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