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號2樓相 對 人 乙OO
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用及未補正本院民國112年5月16日中院家睦112年度家補字第1104號函說明欄第1至3項所示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述資料,如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上述資料,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