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鍾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玫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萬0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