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意倫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琼民終字第28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以及該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已有規定。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