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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52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72年7月6日結婚,婚後不到半年,被告即顯露放蕩不羈本性,不顧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在外喝酒玩樂徹夜不歸,更沾染賭博惡習,將積蓄及收入花費殆盡,連原約定扣繳家中電費之銀行帳戶皆因無存款可扣,而必須改由原告支付,被告更未曾支付原告家庭生活費用。原告於72年11月4日即將生產長子甲○○之際,當日白天已感到肚子陣痛不舒服並告訴被告,被告未予置理,到了當日傍晚被告下班後更不知所蹤,原告只能自行騎機車到醫院待產,原告至隔日上午七點生產後,被告才滿身酒氣到醫院露臉,並因已嚴重酒醉,未久被告即返家睡覺,對原告母子漠不關心,令原告感到心寒;被告婚後吃定原告是名醫之女,幾乎不付家庭開銷,所有家庭開支幾乎都由原告負擔,原告於00年00月0日產下長子甲○○後,原為在家哺育幼兒,於73年1月6日辭去原有工作,然因被告未能負擔家計,原告為支應家中生活所需,自73年9月14日即又外出工作迄今。原告工作40年來,始終如一。然而被告僅高中肄業,原告前建議被告再讀空中大學充實學識亦遭其拒絕,被告平日工作則得過且過,只想一步登天,不勞而獲,收入不豐卻貪圖玩樂,沈迷賭博,以致無力負擔家計,所有家庭生活重擔都須由原告一人扛起,被告對此卻習以為常。被告好逸惡勞,不求上進,不僅未知反省改進,卻喜歡在外四處吹噓膨風,到處講他丈人是某某名醫,小舅子是建設公司老板,自己住在豐原高級別墅(按:該北陽路房地實際是原告父親贈與原告而來),親友都是很有名望的人,原告嫁給他很好命,他都讓原告信用卡可以隨便刷卡等語,讓旁人誤以為被告賺很多錢,社會關係良好。

二、被告婚後沈迷賭博,不顧家庭,為了賭博,連次子乙○○國小安親班下課也沒去接小孩,或叫陌生人代替被告去接乙○○到被告賭博地點,讓乙○○在旁邊寫功課,離譜行徑,令人匪夷所思,更造成兩造爭吵不斷。兩造前於00年0月間因爭吵而分居,詎被告於該期間照常賭博,還讓乙○○國小課後自行走路到被告賭博地點,看被告打麻將或賭撲克牌13張。被告經常賭博,次數相當頻繁,完全不顧年幼子女安危與正常生活照顧,並且賭到吃完早餐沒錢付還把年幼乙○○一人遺棄在早餐店內,自己帶甲○○先逃走。被告因為長期沈迷賭博,在外積欠大筆賭債,不僅多次伸手向原告要錢以清償賭債,亦曾向原告父親要借錢還賭債。於86年間,甚至有債主數度上門催討賭債,並對原告母子出言恐嚇,造成原告等飽受驚嚇,身心恐懼,長久難以平復。

三、被告不負責任,說謊成性。被告另於88年雙方分居期間,為騙取老人家同情,還向原告母親騙稱其得癌症;100年4月至102年3月乙○○至日本東京製菓學校就讀,大部分學費都由原告支付,結果被告到處向親友說乙○○去日本讀書的錢都是被告在支付,還向乙○○說被告為了讓乙○○去日本讀書,把文心國寶房子賣掉,然而在000年0月間,乙○○卻接到哥哥甲○○要求其應償還甲○○先前所提供讓乙○○去日本讀書共計新台幣(下同)270萬的錢,還說甲○○是透過友人「嘉哥」每2個月匯款30萬元給被告,18個月共計270萬元,令乙○○深感錯諤。

甚且乙○○實際上並未收到被告給付之270萬元,顯見被告一方面告訴乙○○及對外宣稱乙○○去日本讀書的錢都是被告所支付,另一方面卻以乙○○去日本讀書的理由,向甲○○索取共270萬元,但實際上又並未將該270萬元全數給付乙○○或用以支付乙○○赴日讀書所需費用,被告涉嫌中飽私囊,且造成兩造之子兄弟2人間為此產生嫌隙。

四、兩造婚後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同,以致爭吵不斷,被告更經常以不堪言詞及三字經辱罵原告。00年0月間,原告至友人家聚會時,被告尾隨而至,並與原告爭吵,且當眾誣指原告外遇,二人返家後被告更掌摑原告臉頰,致使原告感到名譽自尊嚴重受損,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遂提出離婚要求。然被告卻不同意,並以「如要離婚,大家同歸於盡」等語恫嚇原告。原告為求保全,無奈之下與被告協議分居,並同意由被告帶二名子女搬出去同住。原告因而承受巨大壓力,於00年0月間終因換氣過度不支倒地,經急診就醫才知罹患自律神經失調及精神官能憂鬱症。又被告於二人分居後,依然故我,也未能妥善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原告始於90年3月30日向法院訴請與被告離婚,並爭取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經鈞院以90年度婚字第332號審理。該離婚事件嗣雖因原告顧及二名子女感受,及有諸多親友居中協調,及被告承諾諸多保證之情況下,由原告撤回起訴,然而被告不久後即又故態復萌,令原告澈底失望,二人終至夫妻情斷、形同陌路,兩造更自107年起長期分居至今。

五、兩造婚後經常爭吵不斷,感情不睦,且直到107年兩造再度分居後,被告仍持續在外散布原告交男朋友之不實言論,造成原告受外人誤解,彼此毫無信賴基礎可言。107年被告曾抓狂罵乙○○不是被告親生兒子,及被告說這輩子因為這個家少賺一、兩億,所以他這輩子要吃定原告,足見兩造已無互信互愛之情感存在。原告在88年兩造協議分居前因夫妻關係惡劣痛苦難熬一度在住家搬瓦斯桶想自殺,最後才獲被告同意以讓二名子女隨被告搬出同住之方式達分居協議,89年9月起原告即因婚姻破裂母子分離承受龐大精神壓力而導致自律神經失調、精神官能憂鬱症就醫治療,94年間原告為讓子女正常成長,再與被告恢復同住,惟至98年9月原告仍因夫妻感情不睦無法共處之龐大生活壓力,造成憂鬱、失眠、恐慌、焦慮而至梅明因診所就醫,持續治療至今,顯見本件原告確有因婚姻破裂,已難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六、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抗辯稱:

一、於107年8、9月間,被告遭原告利用被告外出工作時,僱用鎖匠將原來兩造共同居住之房屋所有門鎖全部更換,以致被告不得其門而入後,被告仍固定每個月存入五萬至五萬二千元左右到原告帳戶,以供原告生活開銷之用和支付兩造間之長子甲○○保險費,顯示107年原告涉犯強制罪強迫被告離家後,被告仍不念舊惡每月提供原告生活費並負擔甲○○保險費。單此一事即可證明,原告所謂被告好高騖遠、不負責任、言而無信、沒有家庭責任、互不聞問云云,均屬無稽。

二、被告88年帶著兩造間的子女乙○○、甲○○離家的原因,並非如原告所述是兩造協議分居,而是原告與107年8、9月間所用手法一樣,僱用鎖匠將房屋所有門鎖全部更換,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當時原告並要被告自己帶著兩名子女到外面找地方住,被告才會先帶兩名子女暫住朋友家。其中乙○○大約四個月後因為就學不方便,原告同意先讓其回豐原家。至於被告與甲○○則到92年底才搬回豐原家。

三、檢附被證3被告所有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存摺中摘要欄顯示「水」之扣款項目,係原本兩造居住地門牌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自來水費之扣款。由被證3可知,原本兩造居住地之自來水費均為被告繳納。即使107年8、9月間,被告被迫離開豐原居住地,該居住地之自來水費依然由被告繳納,直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才因原告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停止自被告第一銀行帳戶扣款,被告才被動停止繳納水費。不僅是自來水費,原本兩造居住地之電費,亦是被告繳納,只是因為電費並非如水費自被告帳戶扣款,被告才一時難以舉證。雖然每月的水費、電費金額都不算太大,但連水、電費都是被告負擔,被告被迫離家後,被告仍不念舊惡獨自吸收,已足資證明,原告所謂被告好高驚遠、不負責任、言而無信、沒有家庭責任、互不聞問云云,都是原告情緒上的用語,難以成立。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72年7月6日結婚,育有訴外人甲○○、乙○○,皆已成年,及兩造現仍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二、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不可依主觀的標準,即從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參照)。

三、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沉迷賭博,不負責任,故兩造爭吵不斷,乃於88年間分居,其後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復因親友勸說,加之考量2子,原告乃與被告複合,然被告竟故態復萌,兩造乃自107年間分居迄今,婚姻已難以維持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證人乙○○結證稱:「我是兩造的兒子。(從小看到父親、母親關係如何?有無經常吵架?)常看到父親、母親吵架,有時候晚上睡覺也會聽到吵架的聲音。(是否知道為什麼吵架?)因為父親很常去賭博、打麻將,也曾經有人來家裡討債,因為賭博事情,才會常吵架。(是否有看過父親賭博?)有。以前小時候母親很忙,常常是父親去安親班接我放學,大部分父親都不會準時,因為父親在打牌沒辦法中斷,有時候父親會打一半後來接我,再帶我去賭場,有時候是請友人來接我去賭場等我父親,有時候等太晚,我會打給我母親,但是她們會因此吵架。(是否有看過有人來家中討債?)有。有兩三個人在我們家外叫囂,父親、母親有出去講,最後有叫警察來,因為我還小,我沒有出去外面,我是從房間窗戶看到外面情形。(是否知道是來討什麼債?)賭債。(是否有常看到父親說謊騙人或是講話誇大吹牛情形?)有。父親有時候明明跟別人約好,不準時,人家打電話來詢問他在哪裡,明明父親還在家,他卻說快到了。還有就是他會說是他出錢讓我去日本讀書,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父親有跟你說先前你去日本讀書的錢是他付的,他如何說的?)他一開始拿存摺跟我說他沒有錢叫我不要去,但我想去,然後他說有賣掉北屯一間房子供我去日本讀書。但108 年時,我哥哥跟我說我去日本讀書的錢是父親跟他借款的,我搞不清楚我去讀書的錢是父親出的,還是父親跟哥哥借的,且他跟我哥哥借的錢及我在日本拿的錢對不上。(108 年8 月時你哥哥甲○○有無跟你追討你去日本讀書的錢? 是多少錢?)有。我哥哥說他兩個月給父親30萬元,每個月15萬,總計是270萬元,叫我要還他。(請提示原證7:內容是否是你跟你哥哥甲○○LINE的對話?)是。(是否就是那時候跟你要270萬元?)是。(父親有無對你說過你不是他親生的嗎? 何時講的? 何時情形下?)有。107 年父親住在車庫,無法進入我家,他就打電話叫我幫忙開門,說他會冷要進去拿衣服,我就跟他說還是你要搬回阿嬤家,或是出去租房子,我是以關心方式,但是父親聽了不高興,然後說我不是他親生的,說我跟母親要跟他趕走。當時我有跟他吵架,想起小時候有一次父親帶我跟哥哥去早餐店吃早餐,之後父親先帶哥哥去上學,然後就沒有再回來早餐店帶我,我在那裡等了很久,早餐店阿姨才叫我趕快去上學,當時已經過了早自習時間,我後來才知道父親沒有付錢,那家早餐店我從此沒有再去過。我就在爭吵過程講出這件事,我跟父親說這對我是很大的傷害,父親說是因為當時他跟母親關係不好,我母親搞瘋他,他才這樣做。(父親有無說過這輩子要吃定你母親?)有,也是那次爭吵中,父親說出來,我有跟父親說你只會欺負你老婆,父親說他為了這個家付出很多,為了這個家少賺1、 2 億,他說這輩子要吃定我母親。

(請提示原證6:112年12月27日書面陳述內容是否是你打字敘述你所知道的事情? 內容是否正確? 你所敘述內容與你所知道的事實是否一致?)是。這都是我所知道的事實。(20歲之前生活費、補習費、學費、零用錢一切生活開銷是誰給的?)都是我跟我母親拿的。(父親、母親於88年間曾經分居,你跟哥哥先去跟父親同住,是否記得當時搬出去的情形?)記得。那天早上父親載我去上學,晚上接我放學後直接帶我去他朋友家住。哥哥也是一起。(那天是否有先回豐原住家?)沒有。(是否知道為什麼要直接去父親朋友家住?)我沒有問,因為聽到爭吵,大概知道父母又吵架要分開,才去他朋友家住。(就你所知,母親有無工作?)有。母親小時候開服飾店,之後就在我舅舅公司上班、銷售房屋,之後我母親當會計,現在也是回去我舅舅公司當會計。(母親薪水有無拿回來過?)母親薪水多少我不知道,我從小費用都是我跟我母親拿的,很多錢都是母親出的,我覺得母親收入比較高,實際上母親收入多少我沒有問過。(家中開支主要是誰支付?)據我所知大部分是母親。(是否知道父親工作情形?)小時候是豬肉攤、可口可樂司機、我舅舅公司上班、再來是我父親開裝潢公司,近幾年有去做房仲。(請提示原證6:這份文件第

4 行起你說「在家都是看電視」那時候你幾歲?)從5、6歲開始有印象。(請提示原證6:這份文件第4 行起你說「那段時間親眼目睹爸爸經常賭博」,那時候你幾歲?)那時候國小一、二年級。(去哪裡賭博你是否知道?)父親朋友家,我完全不認識的人。(如何知道是在賭博?)我有看到麻將跟錢。(請提示原證6:這份文件第4行起你說『常常爸爸說要來載我,但經常安親班已下課,等到其他同學回家等語』當時你幾歲?幾次?)我國小一、二年級6 、7 、8 歲的時候。次數我沒有計算,最少20次以上。(是否表示去安親班都是父親載的?)是,因為當時母親在我舅舅那邊賣房子。(父親當時有無工作?)有,但還是由父親帶我。(你剛剛說父親有跟你、哥哥有在其他地方住,你說下課時父親沒有接你,是否表示那時候是父親接你?母親有無接你?)母親沒有去接我。因為當時父親、母親是分開情形。(你又說有時候下課父親沒有空接我,讓我一個人走去父親賭博地方,確切是哪個地方?)豐原火車站旁邊有一個摩斯漢堡,前身是一個泡沫紅茶店,就是在那邊打撲克牌,但是如果是去父親朋友家,就是打麻將。(如何知道是在賭博?)因為有看到錢,且如果贏錢的話就會對我特別好,輸錢就沒有對我那麼好。(跟父親住的那段時間有多久?)3、4個月。(3、4個月開支是否都是父親給的?接送是否也是父親接送?)對。接送也是父親,不然就是我自己走去找我父親,因為他會告訴我他在哪裡。母親沒有出現過。(你到日本留學,錢是否是母親給的?)我到那邊收到的錢都是從我母親戶頭轉的。(證人剛剛所述被告有講過這輩子要吃定原告這段話是何時聽到?)我30歲,在我家豐原北陽路212巷39弄2號的院子。(你小學時跟國中階段,是否有與同學打架轉學?)沒有。(有無從豐東國中轉到苗栗頭份國中?原因為何?)有。因為我在上課跟同學玩,我跟同學說你很機耶,那時候的歷史老師覺得我在罵他,然後就叫我去訓導處等他下課,同學都去求老師不要打我,那時候我的膝蓋被老師打到流血,我因為這件事才轉學到阿姨學校去。(當時轉到苗栗頭份國中以後,如何上學?)住在阿姨家,因為第二次學測要考臺中的學校,我有回豐原住,當時父親或是大伯有載我苗栗上課,主要是大伯載送。(你從日本留學回臺灣後,是否有在板橋、臺中市區開設一家水曜日的甜點店?)是。(當時父親有無拿錢贊助你?)沒有,但是父親有幫我裝潢。(開店成本從何而來?)我貸款。」等語(本院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

(二)證人甲○○結證稱:「我是兩造的兒子。(就你所知從小到大,母親的工作穩定嗎?是否知道收入多少?)母親一開始賣服裝,之後到我舅舅公司上班,我去臺東讀書時,就不太清楚狀況,但是母親是有收入。(是否知道父親工作情形?)父親在可口可樂公司外務員,半夜到菜市場肢解豬,之後就去舅舅公司幫忙,這之後父親、母親反覆吵架,我跟我弟弟就跟著父親離開家,當時我國中,我跟我弟弟差6歲。(就你所知,家中從你小到出社會,家中主要開支由誰支付?)前期因為母親都會去日本或是臺北拿衣服,小時候應該是兩個都一起支付生活費用。(就你所知從小到大,父親是否經常在外喝酒玩樂、放蕩不羈、不顧家庭、不負責任?)以我所知,父親不會喝酒。我有印象時父親會拿錢回來,父親也有負擔學費。也沒有爛賭的程度。(父親是否會賭博?)我看過父親與姨丈或是其他親戚過年過節會賭博,會跟朋友打麻將、13支。

(你曾經到菲律賓留學費用是如何支付?)是父親匯給我的,母親應該是沒有給我,因為我沒有跟母親住在一起。(你弟弟作證有說他去日本讀書,父親曾經為了支付他在日本讀書的錢,跟你借錢,金額有200多萬,情形如何?)一開始父親糖尿病生病、收入不好,父親負擔弟弟在日本讀書費用負擔不下去,父親跟我說,我堅持要讓他在日本讀完,所以我就說我要扛,正確金額我沒有記,但是每兩個月匯款30萬臺幣,印象中我有匯款給父親,也有給母親,但大部分是父親,因為當時我已經在印尼工作賺錢。(請提示原證7:此份文件是你跟你弟弟對話截圖,你弟弟說你是跟他要錢,情形是如何?)我在印尼住的房子是母親借我錢,我每個月會匯款,分期償還給母親,原先是400萬元,還到大概270萬元,當時母親希望我還清,但是我一次還不出來,所以我當時叫弟弟先還,我之後再補給他。(你的外祖母徐來好是否有精神上疾病?)應該是有,因為我曾經有恐慌症,是外婆帶我去看她看的醫生。(她的病況如何?)沒有很嚴重。(是否希望原、被告離婚?)讓他們自己決定。我講不太公平。因為我從高中後就沒有在家。(證人有說父親會跟朋友打麻將,是在過節時,還是其他時候也有?)其他時候也有,但是不到爛賭程度。(證人說外祖母有帶你去看醫生,是否記得那個醫生是在哪裡?)應該是在彰化或是南投那邊,可以查得到。(在臺灣就學期間,除了學校課業外,是否有另外找老師、教練教你小提琴、高爾夫球、游泳、潛水等?)有。(是誰幫你找老師、教練?費用誰負擔?)小提琴、高爾夫球、游泳是母親找的,潛水是父親找的、費用也是父親負擔。小提琴、高爾夫球、游泳費用是母親負擔,大部分都是母親帶我去,父親要送貨也很忙。」等語(見本院前開言詞辯論筆錄參照)。

(三)證人丙○○結證稱:「我是被告的姐姐,我願意作證。(有無經常與被告往來?)有。(是否清楚被告家庭、婚姻狀況?)清楚。(88年左右被告有一次離開豐原住所,情形是否清楚?)被告跟我說他被趕出去,門鎖被換,無法進去他家,所以他在他朋友家住,我知道了就叫他把小孩甲○○帶去我家住在我家,從89年陸續在我家住,有一次甲○○被原告帶回家住,回去原告又把甲○○趕出來,又去我家住,住多久我忘記。

(小兒子為什麼沒有一起去你家?)我不知道,那時候就只有被告跟甲○○去我家。(你對被告的婚姻狀況是否清楚?)大概清楚。(被告婚後工作是否穩定?)很穩定,他在可口可樂做很久,早上還會去豬肉攤幫忙,一天作兩份工作,他不是不工作,他是工作很認真的人。(就你所知,被告工作賺的錢有無拿回家?)一定有的,不然兩個小孩怎麼長大?(被告有無不良嗜好?)被告不會喝酒,我不曾看過被告賭博,打打小麻將應該是有。(被告對兩個小孩的態度如何?)他非常疼小孩,小孩他顧得很好,有錢就是拿回家。(被告與原告感情?)我看到都是好好的,我不知道他們怎麼會弄到這種程度。(有無去過被告豐原住處?)有,好幾次。(80年後有無跟原告被告住一起過?)沒有。」、「(你有無問過原告為何要把被告趕出?)我沒有跟原告聯絡。(從原告與被告住在豐原住家到現在,你去過他們家幾次?)忘記,有去過,應該有超過10次,次數怎麼會去記?(去他家原因?)去玩。(你最後一次去是何時?)忘記。(你最後一次去大概是何時?)有超過10年。平常被告就會自己回家,我們會碰到面,所以去被告家的機會就很少。(你如何知道被告有拿錢回家養小孩太太?)他自己跟我講的,他把賺的錢都拿回去交給太太,被告是顧家的人。(被告何時告訴你?)他們兩個人還住一起,好好的時候。(你與原告熟不熟?有無常往來?)很少。

原告回去我媽媽的家機會很少,一年可能一、兩次。」等語(本院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

(四)有關原告主張被告沉迷賭博乙節,證人乙○○證述「常常是父親去安親班接我放學,大部分父親都不會準時,因為父親在打牌沒辦法中斷,有時候父親會打一半後來接我,再帶我去賭場,有時候是請友人來接我去賭場等我父親」、「有兩三個人在我們家外叫囂,父親、母親有出去講,最後有叫警察來,因為我還小,我沒有出去外面,我是從房間窗戶看到外面情形。(是否知道是來討什麼債?)賭債。」等語;證人甲○○證述「我看過父親與姨丈或是其他親戚過年過節會賭博,會跟朋友打麻將、13支。」、「(證人有說父親會跟朋友打麻將,是在過節時,還是其他時候也有?)其他時候也有,但是不到爛賭程度」等語;證人丙○○則證述:「打打小麻將應該是有」等語。綜觀上述證人之陳述,固然上述證人對於被告是否沉迷賭博,或是僅是偶一為之,所述不同,然證人丙○○證稱其並未與兩造同住;證人甲○○則證稱其高中以後即未住在家裡,均如前述,則上開2人所證內容恐非全面,再稽諸上述證人3人所述,可見證人乙○○對於被告賭博等情之陳述具體翔實,可見其對於該等事件之印象較為清晰,所證述內容恐較具體明確。依其所言,不論被告是否沉迷賭博,應均可認為被告曾多次因其賭博之行為而有影響子女接送等情形,進而造成兩造間爭吵不斷,乃至於分居之情形。而原告主張兩造婚後爭執不斷等情,亦得由證人乙○○上開所證「因為父親很常去賭博、打麻將,也曾經有人來家裡討債,因為賭博事情,才會常吵架」推得。且證人甲○○亦證述因「這之後父親、母親反覆吵架,我跟我弟弟就跟著父親離開家,當時我國中」等語,可知兩造婚後確實極為不睦,雙方紛爭不斷,難以溝通,且因被告賭債問題,雙方齬齟不斷擴大,爭執日深,終至分居,則兩造婚姻業已有裂痕,應堪認定。

(五)原告主張:兩造自107年協議分居迄今等語,被告雖不否認上開分居事實,然抗辯稱:其等分居均係因其遭原告更換門鎖,致其無法入內等語。原告主張兩造自107年分居迄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乙○○證稱:「107年父親住在車庫,無法進入我家,他就打電話叫我幫忙開門」等語,應堪認為真正。兩造就107年分居之原因究為協議分居,或是被告遭原告換門鎖而不得而入,雖各有說詞。然縱使被告所抗辯稱係遭原告更換門鎖使其不得而入之情為真,亦可見原告對於被告嫌隙日深,致使原告不願再與被告共處,則被告若有與原告維繫情感之心,亦應有積極作為,努力經營、修復與原告間之感情,然觀諸卷內事證所及,未見被告有何努力挽回彼此夫妻情感之積極作為,反任令虛度多年光陰而使兩造情感隨時間流逝而消耗,迄至對簿公堂。復觀兩造自107年間迄今已分居多年,顯然已有相當時間未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已蕩然無存,兩造經長期分離,已無情感,對於彼此之生活情況完全不瞭解,渠等之間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核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堪認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就該離婚事由觀之,應難認定原告為兩造間唯一可責之一方,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