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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26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複代理人 謝佩軒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蔡佩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通知證人蔡君茹、楊予禎到庭作證。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