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66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