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2號上 訴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2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3,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