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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富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富喬訴訟代理人 林少羿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晉瑩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減縮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179萬6644元本息,適用113年12月31日前舊法應繳裁判費1萬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減縮聲明第1項之本金為179萬6644元,何以聲明第2項仍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建物設定債權額217萬7194元之抵押權?又聲明第3項是否更正為「就聲明第1項之訴,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於113年2月7日期日稱就承攬瑕疵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及減少價金及再具狀說明(卷1第244頁),惟嗣後未具狀表明,是否仍為前開抗辯?或以書狀記載抗辯情由為已足?

五、反訴原告請求逾期違約賠償金為84萬1900元,究竟主張反訴被告何時完工?所稱逾期193日之起訖日期為何?所稱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牴觸內政部頒定承攬契約規定,請提出該內政部頒定承攬契約範本,並表明依據範本何規定?

六、反訴原告請求未完工及瑕疵增加修護費用131萬8372元,請表明請求權基礎及請求權合於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如主張修補費用,請表明是否曾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定期請求修補,請求定期修補時間及證明,並提出自行修補費用單據)。

七、請反訴被告表明何時收到反訴起訴狀繕本(卷1第429頁)。

八、以上請兩造於14內具狀表明,繕本逕寄對造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