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芳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5,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