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35號抗 告 人 蓋建安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張世杰
謝文雄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只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參見最高法院民國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民事判決先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等意旨)。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爭執之實體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訴外人寶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寶觀公司)為擔保對於相對人所負過去、現在及將來債務之履行,提供抗告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於寶觀公司之債權,於109年12月1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76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2月9日,並經登記在案。又寶觀公司分別於109年2月27日、109年9月14日、109年9月14日、109年12月25日依序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600萬元、50萬元及12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依序為114年2月27日、114年9月14日、114年9月14日及124年12月22日。詎寶觀公司分別自112年2月27日、112年1月4日、112年3月29日及112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上開4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34萬922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又寶觀公司於112年2月6日將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相對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借款餘額電腦表等各在卷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與相對人銀行協調貸款條件,請法院准予抗告人背負貸款,減少抗告人之損失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對寶觀公司有前揭債權存在,並提供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前揭債權已屆清償期猶未受清償,而寶觀公司已於112年2月6日將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相對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乙節,已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借款餘額電腦表等為證,核屬相符。抗告人雖以上情抗辯,惟依前揭民法第873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先例、裁定意旨,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提出上揭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乃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至抗告人所為上開抗辯,此屬兩造是否達成變更債務人及貸款條件等協議之實體事項,應由兩造自行協商解決,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抗告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並由抗告人負擔。
六、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