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鄒李思邁 指定送達:臺中英才○○○00○00○○
○鄒婉君 指定送達:同上相 對 人 袁以倫 住○○市○區○○路000○0號
吳玉燕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7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中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